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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理赔拖延诉讼?枉费心机!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点击量:1063  发布时间:2019/9/30 9:42:24

    导读

    年龄已满60周岁不应再支持误工费;鉴定时间过早应该重新鉴定;货运司机无从业资格证应免赔三者险……这些都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上诉理由。据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6年1月至今年7月,该院共审结1895件保险公司拒赔上诉案件,虽然保险公司拒赔的上诉理由千奇百怪,但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达1818件,占比高达95.94%。这意味着,绝大部分的上诉案件都被二审维持了原判。

    保险公司要求免赔三者险

    罗某办了一家羊毛衫厂,为了运货方便,他购买了一辆厢式运输货车,并领取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次运货途中,为紧急避让过往车辆,罗某向右猛打方向盘,不慎撞坏了路灯,赔偿了1.6万元路灯维修费。事后,罗某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罗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由,要求免除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已经取得了驾驶证、行驶证,并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驾驶资格。若要以罗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由,而免除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则需要证明罗某是以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主业,但保险公司未能对此作出举证。而事故的发生是为避让过往车辆,与罗某没有从业资格证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也不能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加保险公司理赔风险,故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罗某理赔款1.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有的保险公司按其内部规定,凡能上诉的都要提起上诉。个别保险公司甚至存在所有道赔案件必须上诉的规定。”南通中院民一庭庭长吴勇军分析,这些都是道赔类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据统计,保险公司二审上诉理由主要集中在申请重新鉴定、非医保用药、二次手术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免责事由告知等方面,其中多数上诉理由已有明确裁判标准或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多次驳回,但部分保险公司仍然反复上诉。

    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石女士在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疾驶的汽车从后面撞倒致脑部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法庭上,保险公司对石女士的颅脑损伤等级提出异议,认为伤残等级评定时间过早,鉴定意见不准确,要求重新鉴定。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中鉴定时机是否成熟,应由专业鉴定人员确定。本案中,鉴定机关在事故发生八个多月后进行伤残鉴定,其前提就是认可石女士的伤情已符合鉴定条件,且符合各地六个月以上的操作惯例,故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对保险公司的上诉,南通中院在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因不服而启动再鉴定程序,有些案件重复鉴定甚至达10余次。”吴勇军介绍,此外还有不少明知上诉理由不合理却还要一试的。比如,明知保险法规定鉴定费用系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仍对于鉴定费问题单独提出上诉;在一审中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上诉后却又要求重新鉴定等。

    ■司法观察

    滥用上诉权是恶劣“操作”

    有的保险公司明知上诉理由不成立仍然提起上诉,意图通过司法程序向被上诉人施压调解或拖延支付理赔款项时间。有的保险公司卡着诉讼期限提起上诉,人为拖延诉讼程序,在此期间,被上诉人为了拿到理赔款项,往往被迫接受保险公司的调解条件。

    对此,南通中院民一庭法官曹璐举例说,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审判决的日期是2018年11月16日,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但迟迟不缴费。南通中院发出催缴通知后,仍未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到二审裁定保险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时,已经是两个月后了。因为最后要等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审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保险公司硬把案件往后拖了两个月。“二审案件的审限是三个月,再加上上诉期、立案期、送达期等,这些还都不算在正常的审限内,整套流程走下来起码也有五六个月。有的案件赔偿数额较高,仅这一块就省去了不少利息。”曹璐说,也是因为有这个时间差,很多保险公司都抱着“能拖一天是一天”的态度。

    吴勇军表示,这些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不仅仅是增加了法院负担,导致诉讼资源浪费和诉讼效率降低,更重要的是使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实现迟延。希望如此高的维持原判率能给所有保险公司提个醒,别再抱有侥幸心理,应正视司法权威。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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