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法制新闻  
新闻中心
法律视点
热点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律视点  
未成年身份不是作恶护身符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点击量:598  发布时间:2019/1/15 10:44:03

    近日,有记者连续追踪安徽省阜南县第二初级中学教师小婷被学生暴打的事件,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日前,阜南县警方连夜公布了警情续报,称2019年1月2日,冷某因殴打他人被阜南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因冷某不满十六周岁,无犯罪前科,法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由此可见,当地公安机关不拘留殴打老师的涉案学生并非是有意包庇放纵,而是有法可依。但这也恰恰暴露出,在教育、矫正、惩戒作恶的“熊孩子”方面,相关部门的有心无力,以及相关措施的难以应对。

    近年来,未成年人欺凌、暴力、伤害等事件屡有发生,且多数案件情节极其恶劣,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伤害。如目前已经发生多起未成年人弑亲恶性事件,校园霸凌事件更是时有发生。殴打老师事件,无疑更加剧人们对未成年人作恶的恐慌情绪和不安全感。试想,连老师都可以殴打,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被殴打老师还有何颜面管理学生?谁还敢管教这名学生?哪个家长还敢让自己孩子与这名“小霸王”共处?

    但遗憾的是,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刑法也对这些作恶“熊孩子”予以宽宥。根据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实践中收容教养已经形同虚设。

    也就是说,即便这些“熊孩子”无法无天、作恶多端,也只是因为其未成年,相关部门就拙于应对。这显然不是一个好现象,要知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早熟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智早已与成年人无异。

    特别是这些作恶少年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以及受害人的身心损害是实实在在看得见的。如果漠视受害人的声音而一味地强调保护作恶者,显然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相反,对犯错者轻飘飘的惩戒,未必会让其痛改前非,却可能让其更加肆无忌惮,一步步走向邪路,犯下滔天恶行。

    有必要强调,保护未成年人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而是包含着惩戒、教育、挽救犯错未成年人。尤其是,教育并非指单纯的表扬和口头说教,也包含着惩戒和矫治。具体而言,可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门槛和治安处罚门槛,已有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为12周岁或10周岁的先例。

    此外,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那么,理当正视并让专门学校落到实处,发挥作用,让教育、惩戒、矫治相互衔接、有机结合,才是既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负责,又对受害人和社会发展进步负责。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史洪举

 
【字体: 】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