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法制新闻  
新闻中心
法律视点
热点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律视点  
植物鉴定证明应认定为检验报告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点击量:538  发布时间:2018/8/8 8:30:43

    【案情

    2016年10月,起某将家中存放的罂粟果实中部分种子播种到自己家的菜地里,欲将罂粟苗用于治疗牲畜疾病等。2016年11月2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的民警接到其女婿王某报警,称起某在自家菜地里种植罂粟苗。接到报警后,公安民警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将起某种植于其地里的疑似罂粟植株查获,查获的植株全部为青苗,10厘米至20厘米高。起某主动承认系其种植,经现场清点共计2147株。公安机关对罂粟苗予以铲除后扣押,并当场抽取其中部分植株,送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鉴定。经该标本馆鉴定,起某所种植植物均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公安民警于案发当日口头传唤起某到仁和区平地派出所接受调查,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分歧

    对本案定罪量刑是否具有参考作用出现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出具的《植物鉴定证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证据表现形式当中的任何一种,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检验报告,因此该证据形式不合法,不具有可采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出具的《植物鉴定证明》应当按照“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标准审查。理由是:《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的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当地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立农林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出具检验报告。因此本案应当按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的顺序,首先确定本市范围内有无相关鉴定机构。经查,攀枝花市范围内无具备资质的机构,在此种条件下侦查机关聘请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进行检验,符合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植物鉴定证明》可以作为检验报告,合议庭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可以参考此份报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涉及定罪的关键是侦查机关查获的疑似罂粟植株是否为罂粟。对此,侦查机关聘请了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对查获的疑似罂粟植株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植物鉴定证明》证实疑似罂粟植株就是罂粟。那么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出具的《植物鉴定证明》是否具有司法鉴定文书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司法鉴定材料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鉴定文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即被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纳入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别和判断的鉴定文书。而刑事诉讼中的检验报告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是指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在没有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指派、聘请有专门的知识的人进行检验而出具的报告。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来看,检验报告是司法鉴定的补充。因此,对《植物鉴定证明》审查就要按照司法鉴定的程序进行,从而判断其是司法鉴定文书还是检验报告。首先应先审查做出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即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在案证据证实本案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而出具《植物鉴定证明》的两名检验人员也只具有高级职称,也无相关司法鉴定资格,因此《植物鉴定证明》不是司法鉴定材料。那么,该《植物鉴定证明》能否作为检验报告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参考作用,按照《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攀枝花市无相关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科研院所出具检验报告。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作为从事研究植物的专业机构,其就本案查获的疑似罂粟植株是否认定为罂粟出具的《植物鉴定证明》,是符合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检验报告,这也符合《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此,本案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出具的《植物鉴定证明》应当作为检验报告,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起到参考的作用。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远奎 李仕强 作者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 】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