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热点导读  
北京奥运背后法律事务揭秘
擅自使用“三菱”注册商标作企业字
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对商品房买卖有重大影响的要约邀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黑天鹅
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北
经典案例  
男子欠钱不还并将自己债权悄悄转让 被判拒执罪获刑七个月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点击量:592  发布时间:2018/5/29 17:05:44

    明明可以收回债权,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却故意拒不偿还拖欠借款。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4月28日,胡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弟弟小胡借款28万元,只偿还5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2016年5月13日,大通区法院判决胡某偿还小胡借款本金23万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胡某一直拒不履行。小胡向法院申请执行半年之后,胡某只偿还5000元。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胡某与淮南市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畜禽养殖公司)民间借贷一案,该案标的额为72万元,债权人为胡某。2016年6月12日,胡某从谢家集区法院收到执行款5万元,但没有偿还小胡。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畜禽养殖公司负责人偿还给胡某累计5万元。胡某累计收回债权10万元。

    2016年7月27日,大通区法院裁定扣留畜禽养殖公司的到期债权25万元,并于同日通知谢家集区法院协助执行。胡某得知谢家集区法院将协助大通区法院执行后,主动联系尹某和案外人刘某,悄悄将他在畜禽养殖公司的60万余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并于同年8月10日向谢家集区法院申请撤回对畜禽养殖公司的执行。同月12日,谢家集区法院终结执行。

    为此,胡某被大通区法院司法拘留15日,他还是一直拒不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字体: 】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