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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KTV经营者侵害作品表演权的认定——安徽宣城中院判决王海成诉韩庆成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点击量:1428  发布时间:2013/2/18 16:15:17

  裁判要旨

  KTV经营者未经词曲作者或相关集体组织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利用设备向消费者播送音乐作品,侵害了词曲作者的作品表演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

  “西部歌王”王洛宾是中国20世纪最负盛名的民族音乐家之一,一生创作了大量脍炙人口的歌曲。他的歌流传甚广,历久弥新。王洛宾于1996年3月14日辞世,原告王海成依法继承了其父王洛宾生前创作的全部歌曲的著作财产权。被告韩庆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利用设备向消费者播送23首王洛宾的音乐作品,王海成以侵犯其作品表演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庆成赔偿184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

  韩庆成辩称:王海成不具有本案的起诉主体资格,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王洛宾歌曲著作权唯一继承人;王海成将王洛宾著作权三项权利信托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其中之一就是作品表演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适格的起诉主体;王海成起诉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明显过高。请求驳回王海成的诉请。

  裁判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洛宾为涉案歌曲的创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王海成依法继承了王洛宾作品的著作权,其对涉案歌曲享有作品表演权。王海成在其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合同中未对诉权问题作出约定,故其行使诉权不应受到限制。韩庆成未经王海成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利用设备向卡拉OK消费者播送涉案的23首歌曲,侵害了王海成依法享有的作品表演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韩庆成赔偿原告王海成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1.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王洛宾为涉案歌曲的创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王洛宾的三个儿子,即王海星、王海燕、王海成均依法继承了王洛宾作品著作权,对涉案歌曲均享有作品表演权。但王海星、王海燕经公证声明放弃其继承的著作权及相关诉讼权利,故王海成独自享有王洛宾的作品著作权。另,王海成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并将其父亲王洛宾创作的207首音乐作品在该协会进行了登记,其中包括涉案的23首音乐作品。在双方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中,王海成同意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信托的方式管理,但其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合同中未对诉权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1993年9月14日作出的“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音乐著作权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而音著协未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依法仍有权提起诉讼。故王海成行使诉权不应受到限制,王海成仍然享有诉讼权利,为本案适格的原告。

  2.被告侵害的是原告作品表演权还是表演者权

  作品表演权属著作权范畴,亦应保护,未经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对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品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现场表演,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包括歌曲、诗歌、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表演;第二,机械表演,指作品的表演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如唱片、影片或激光唱片、激光视盘等被制成录音录像作品发行后,该复制件的购买人对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

  表演者权是作品的表演者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表演是一种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行为,表演者是运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技巧和自身的先天条件,通过塑造人物、表现情节等再创造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以下财产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案中,王洛宾为涉案歌曲的创作者,并非歌曲的表演者,其依法享有著作权,而非表演者权。王海成依法继承了王洛宾作品的著作权,其对涉案歌曲享有作品表演权。韩庆成未经王海成许可并支付报酬,侵害了王海成作品表演权。

  3.MTV是音乐作品还是音像制品

  作品是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必须有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的不能称为作品。制品从作品而来,是作品的录制品,包括录音和录像制品。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才是著作权,对制品享有的权利不是著作权,而是邻接权。MTV可以分为音乐电视作品和录像制品。所谓音乐电视作品,对应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概念,就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一首MTV,其图像不能独立于声音、并且不具有独创性,就不能成为音乐电视作品,只能是一首录像制品。本案中的MTV,有些是舞台演出,其他无外乎风景、美女或一些肢体动作,其图像只能对歌曲起渲染、演绎、衬托的作用,没有独创性,故其不是音乐电视作品,而是录像制品。本案中,韩庆成侵害的是王海成的作品表演权,而不是录像制品制作者的邻接权。

  4.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KTV侵权案件,一般都无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的数额,故计算赔偿数额一般要综合考虑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作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范围,涉案作品的类型、艺术价值、知名度,市场价值,权利人可能的损失、侵权人可能的获利,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加之权利人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查询费、KTV消费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判决韩庆成对王海成进行了赔偿。

  本案案号:(2012)宣中民三初字第00010号

  案例编写人: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庆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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