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旨 公证书系公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公证书存在因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的瑕疵的情况下,如果公证处作出补正,就不影响该公证书的实质内容及其真实性,该补正与公证书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因该文字瑕疵就该公证书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该公证书及补正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简要案情
2000年4月3日,北京书生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国际域名“www.21dmedia.com”。2001年6月15日,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书生公司)依法成立,其印制的《书生数字图书馆》简介载明其网站为“www.2ldmedia.com”及“www.shusheng.net”。
2004年4月12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第0906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就2004年3月31日公证员操作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的事项记载为:一、点击IE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2ldmedia.com进入该网站页面,用户名栏显示“guest”,在密码栏输入“guest”,点击“登录”,进入下一页面;在检索栏的右项输入“郑成思”,检索栏的左项选择“作者”,并点击“检索”,将该网页进行打印,获得实时打印第1页,在该页的左上方标明“www.2ldmedia.com”、“书生之家镜像站点2.1版”,正上方标有“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检索结果共涉及作者均为郑成思合法出版的以下8本图书:1.《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2.《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3.《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4.《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5.《知识产权文丛》第4卷;6.《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7.《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8.《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根据该公证书的记载,通过点击图书名称后的“全文”,并进行拷屏操作,可以打印出上述图书的内容。该公证书所附的实时打印页中,只有上述序号为7、8图书的封面、目录及封底打印页的上端显示为“烟台市图书馆专用”,其他图书的封面、目录及封底打印页的上端阅读器栏均显示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专用”。
2004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关于补正“(2004)京二证字第09065号公证书”的说明》(简称为《补正说明》),称因公证人员制作公证书时,打字、排版及编页疏忽,致使上述公证书出现漏字以及对实时打印页的打印过程表述不当,故将“www.2lmedia.com”更正为“www.2ldmedia.com”,并对实时打印页的打印步骤进行了更正。
2004年10月28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第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维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2005年2月17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
2004年6月24日,郑成思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书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海淀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书生公司停止使用《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WT0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及上述作品中郑成思所撰写的内容;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书生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向郑成思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书生公司负担;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书生公司赔偿郑成思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6500元。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被告书生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书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称:1.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2.我公司的网站不对公众开放读书,没有从事网络传播行为。3.书生之家网站与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是截然不同的。4.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5.原审判决在诉讼费的承担上明显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成思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北京一中院认为:郑成思作为涉案图书的署名作者或主编,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09065号公证书系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公证书虽然存在瑕疵,但该瑕疵系公证员在制作公证书时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公证机关已出具《补正说明》对第09065号公证书所涉域名及实时打印页的打印步骤进行了说明及更正。由查明事实可知。《补正说明》更正后的域名与第09065号公证书实时打印第一页左上方载明的域名相同,均为www.21dmedia.com域名。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补正说明》完全出于对公证保全证据的负责,其将该公证书所表述的错漏字母“d”的域名及对公证书实时打印页的打印步骤所作的调整并未影响该公证书的实质内容及其真实性,故该《补正说明》与公证书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书生公司就该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向北京市司法局提起的行政复议,依法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对该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相关内容,表明公众键入www.2ldmedia.com域名即进入书生之家网站!下载并安装书生阅读器后,输入“guest”用户名和密码,以作者郑成思名字检索到涉案图书,并可以浏览或以拷屏方式下载图书全文。第20931号公证书的相关内容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能够阅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的使用说明,从而了解进入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的用户名、密码,浏览并拷屏下载图书全文,佐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所载明的上述事实。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的情况,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按照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使用说明操作即可在书生之家网站上浏览该网站上的作品,亦佐证了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专家鉴定意见书,系其自行邀请专家鉴定,在郑成思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效力不能****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2005)长证内经字第2616号公证书及shusheng账号开通邮件不能****第09065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事实。综上,书生公司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不足以****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公证事实,因此,书生公司关于第09065号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及书生之家网站未向社会开放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www.2ldmedia.com并非书生公司注册的域名,但书生公司的简介及书生之家网站的版权声明均表明书生公司系书生之家网站的经营者,其对经营该网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09065号公证书的某些实时打印页的上端标注“烟台图书馆专用”字样,仅能说明公众在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上浏览涉案图书出现了上述标注性文字,并不能****书生公司将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并对外公开传播的法律事实,故书生公司的相关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书生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书生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亦并非公益性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作品所作的三人以上不能同时在线阅读及只能拷屏下载的限制,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故书生公司关于未侵犯郑成思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书生公司未经郑成思许可,将郑成思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上供公众浏览,侵犯了郑成思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字数、书生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参考法定稿酬标准而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郑成思提出的损失赔偿额虽然末被全部支持,但因其并未滥用诉权,故原审法院判令书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2005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54天,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案号为[2005]一中民终字第3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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