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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点击量:8362  发布时间:2024/3/15 15:21:23

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网购物品与实物不符诉请赔偿

A某通过某购物网站向B某购买三双某知名品牌鞋子,并支付了9800元购鞋款,B某承诺“美国直邮、快递两至三周到货”。但B某迟迟未发货,在多次催促后,A某于一月后收到一双鞋子,验货后发现与自己所定购的鞋子品牌不相符,且质量较差,随即联系B某未果。A某为此向网络平台投诉并申请披露卖家B某信息,同时要求B某退还货款并按合同赔偿三倍货款。B某于2023722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因买卖纠纷尚欠A某共计39200元,分三期偿还,如未按时偿还,则A某可到法院起诉。”B某在支付12000元后迟迟未付余款。A某遂将B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A某向B某支付购鞋款,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中,A某与B某因买卖合同达成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的赔偿协议后,B某未按照协议履行偿还义务已构成违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网络购物有别于传统的实体购物方式,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应当及时验货。如果发现收到的实物与购买的不相符,应积极与经营者沟通联系。协商不成的,及时申请网络交易平台介入调查。

需要特别提醒消费者的是,在选择网络平台时,尽量选择正规的购物平台,选择信誉度高、评分指数靠前的经营者,避免掉入购物陷阱。付款收到货物后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经营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反映问题,并保存聊天记录、商品页面截图、购物记录、购物发票、快递单等证据,避免造成取证不能。如遇到商家欺诈的情形或其他犯罪情况,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出售汽车因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20229月,买方周某与卖方肖某在前期充分沟通的情况下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明确载明周某在肖某处所购买的二手宝马车辆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车辆售价为30.3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周某即通过微信向肖某转款29.8万元。在前期的微信沟通中,肖某曾向周某承诺,这辆宝马车发生过两次小事故,一次小碰撞,大灯受损,给四个面做过补漆,并将车辆维修记录发送给周某。     

周某接手车辆后,其朋友凭经验提醒他,车辆可能发生过较大事故。心存疑虑的周某立即致电保险公司查询,得知该车辆曾于20211226日发生过重大事故,被推定全损处理。周某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肖某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肖某应将其知晓的案涉车辆的相关情况尽可能地告知消费者周某,以便于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选择。肖某在《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及前期的沟通中,承诺案涉车辆无水泡、无事故、无火烧,该车仅有两次小事故并告知周某该车有两次理赔记录,但故意隐瞒了20211226日发生的重大事故。然而,该起事故系足以影响购车者的重大决策事项,肖某作为二手车的经营者对此负有告知义务,其不仅拒不告知,反而故意误导和欺骗周某,使周某基于对其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肖某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周某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周某因之蒙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三:健身房无法营业需退还会费

AXX健身房办理会员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XX健身房应当在小A完成付款义务后,按照约定向小A提供相应服务。当前健身房已停止营业,导致小A预付费用接受消费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小A要求XX健身房退还会员费合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约定服务期限为24个月,原告实际使用期限为3个月,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健身房经营者按照未使用期限的比例向小A退还会员费。

案例四:商家虚假宣传承担赔偿责任

A患有500度近视,某日看到XX公司广告宣传可通过佩戴隐形眼镜矫正近视,遂出资1.4万元购买。但佩戴一段时间后,度数竟然不降反增。后了解到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就因该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小A遂将XX公司诉至法院。

A(原告)与XX公司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小A基于该公司“通过1周夜间佩戴,600度以内近视可全部消失”宣传广告,巨资购入该公司产品。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事实,该产品疗效暂时,作用有限,结果可逆。宣传内容与实际疗效不相符,导致小A受误导购买产品,该公司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公司退回眼镜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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