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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外墙瓷砖脱落砸死行人物业担全责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点击量:9841  发布时间:2020/6/12 18:38:11

       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事件屡见不鲜,如何有效杜绝此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现象发生,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广东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广东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61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53件、行政案件2件。
      为泄私愤高空抛物

  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为泄私愤,杨某兴站在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致使交通阻断。
  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一审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3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高空抛物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目前审结的6件刑事案件中,有5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乱扔石块砸伤同学

  陈某和翁某同为潮州市枫溪区某幼儿园小班学生。2016年3月,翁某在幼儿园内五楼天台扔下小块混凝土,将正在楼下活动的陈某头部砸伤。
  随后,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6月份出院后仍需要继续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经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陈某因本案事故造成损失共计38.3万元。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事故发生时,幼儿园五楼天台上供幼儿玩耍的沙堆中有大小约10cm×5cm的沙砖块,幼儿园没有及时发现、排查,使幼儿有机会接触到砖块而导致危险发生,且没有设置一定的防护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以致翁某将沙砖块扔出天台时没有及时被制止,砖块丢落楼下时也没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楼下幼儿受到伤害,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因此,幼儿园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翁某的法定代理人平时疏于教导,对翁某做出高空抛物的危险动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据此,潮州中院判决幼儿园对陈某的损害承担90%赔偿责任,翁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赔偿责任。
      瓷砖脱落物业担责

  近年来,因建筑物上玻璃、瓷砖等装饰材料脱落砸中行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也因此导致无辜路人受伤、致残甚至死亡。
  2018年9月4日,谢某连途经珠海某小区楼下时被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头部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该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该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发后,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君兰居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至今有效,故物业公司仍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进行维修,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2019年11月,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文转自法制日报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吁青 陈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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