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局)羁押,如果这个人犯罪的事实成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局)虽然抓了这个人了,但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局)对这个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处罚权,谁来处罚-法院。法院要依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接受检察院的起诉,法院才能作出相应的处罚。因此说追究刑事责任要经过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局)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这三个实体程序。
一、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局)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成立。期限要求:从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侦查期限2个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这个期限内侦查结束。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具备延长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再延长三次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长1个月,第二次可以延长2个月,第三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机关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开始侦查到侦查阶段结束,最长办案时间是8月零7天。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这个阶段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期限要求: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一般的案件在一个半月的期限内可以审查完毕。如果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仅限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六个半月。
三、法院的审判阶段: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审判。法院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从事实、定性、证据来判断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期限要求: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般案件在两个半月能够审结。特殊情况: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在三个半月的审限内审结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九个半月的期限内审结案件。
如果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和抗诉,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要求与一审相同。
特别提示: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不会在一两周就被法院处罚,案件程序不会那么快,一般案件在四个月到六个月能够审结; 我们介绍的实体程序只适用一般案件程序,不包括自诉、简易、死刑复核程序; 家属对实体程序有了了解,就能够推断案件的进展状态。
亲人被羁押后怎么办
亲人被公安机关羁押限制人身自由,家属先不要着急,应马上搞清楚被羁押的性质。 行政拘留 如果被羁押人是因违反治安法的规定被羁押,这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法的规定给与被羁押人直接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最高期限15天。羁押期限到期后被羁押人就可以回家团圆了。 刑事拘留 如果被羁押人是因违反刑法的规定被羁押,说明被羁押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拘留就不是处罚了,而是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根据案件的不同分为3天、7天、30天。最长时间就是30天。如果公安机关想要继续羁押人犯,就必须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向检察院提请变更强制措施—逮捕。 逮捕 逮捕这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本身是没有权利批准的,只有检察院有批准权,检察院要在7天内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作出逮捕的决定,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实体程序中即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中都要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如果检察院不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就不能继续羁押人犯,要给被羁押人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使被羁押人处于自由的状态。
特别强调: 不要把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混淆。 逮捕要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但这不意味着案件侦查结束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要把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羁押程序误认为是案件实体程序发生变化。逮捕后才开始起算公安的侦查期限。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都希望自己的亲属不被羁押,在刑事拘留后都聘请律师申请取保候审,这里一定要知道律师对取保候审只有申请权,没有批准权。律师申请后,公安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取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