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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比男性早五年退休”违宪?
律师杂记  
“女性比男性早五年退休”违宪?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  点击量:6878  发布时间:2009/1/3 15:31:56

      事件
      7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职工周香华通过挂号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全国妇联提起违宪审查建议,要求将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统一为60岁,年满50岁的女性劳动者可选择退休或继续工作。
  “在仲裁、诉讼失败后,我放弃了上诉,但并不等于我认同现行规定。”周香华表示。
  周香华提供的“建议书”有13页,数万字。有70多人签名支持周香华的建议。周香华说,男女同龄退休符合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改革现行退休制度,统一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为了照顾部分愿意退休的女性劳动者的实际需要,以建立弹性退休制度为补充,规定年满50周岁的女性劳动者可以自愿选择退休。
  和周香华共同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还有博士生导师周伟及周香华之子、四川大学法学院2003级法律硕士李昊等人。
  3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就“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建议。建议书指出,退休制度的建立应符合现实的需求,并应与国际接轨。目前,规定男女同龄退休的国家约占60%。
  据了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据《大河报》)
  新闻回放
  周香华原系建行平顶山分行出纳科副科长。2004年10月,建行平顶山分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55岁的周香华应该退休。周香华遂以建行的决定违背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就业权为由,于2005年8月22日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随后,于当年10月28日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今年2月23日,驳回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生效。
  讨论一
  郭书山(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宪法的地位至高无上,然而违反宪法的具体法律法规客观上存在着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有影响的有湖北孙志刚案件,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因意在保护农民利益而在案件审判中越权违宪审查导致被停职案,这些事件一直以来对于违宪审查问题都提出了质疑。
  违宪审查如何提起呢?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但是,宪法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没有作出规定。而我国《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按照我国《立法法》等规定,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提出后,接受建议的机关必须进行研究,研究后,再决定有无必要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说明公民的审查建议提出后,接受建议的机关,必须受理,而不能拒绝;受理以后,必须处理,而不能置之不理。但研究以后,是否要把研究结论告诉建议人,以上这些法规都没有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对接受建议的机关设定法定告知回复义务,规定回复建议人的法定期间,逐步建立违宪审查回复机制。
  讨论二
  陈孝杰(民建河南省委法工委副主任):
  建行职工周香华的一纸违宪审查建议,将人们的视线吸引到了违宪审查制度上来。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纠正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违宪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期达成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并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我国现行法律对违宪审查的规范都过于简单抽象,尚不足构建起违宪审查制度的框架。在现实生活中,除了男女退休不同龄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之外,还有公务员录用年龄为35周岁的规定是否构成了对35周岁以上年龄的人的歧视等等。在周香华之前,也曾有不少公民像周香华一样,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违宪审查,但没有得到任何回音。但对于这次的违宪审查建议,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大众,都寄予了新的希望,因为在2005年12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虽然违宪审查无论在理论界、实务界都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关于违宪审查的立法也有所进展,但是由于违宪审查更多的涉及现实中政治权力分配问题,故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绝非易事,它还需要有很远的路要走。
  讨论三
  张雪枝(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监庭庭长):
  我国的宪政架构中并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而只有宪法的监督保障机制。目前,在经历过关键的四步后,违宪审查机制已迈出重要的步伐:第一是2001年颁布《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同时,公民个人可以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第二是2003年5月,三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提请违宪审查;第三是2004年5月,全国人大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第四是2005年12月16日,全国人大完成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2003年的三名公民上书全国人大要求进行违宪审查,并取得了满意的结果,给中国公民做了一个示范。随着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国民法治意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不仅知道到法院诉讼,控告某个当事人,而且当自己的权利受到立法和政府行为的侵害时,在用尽了各种救济手段后,还可以求助于宪法。本案中,周香华向全国人大提起违宪审查,完全符合时代的法治精神,应该为她的行为鼓与呼。
  □相关链接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模式
  纵观各国宪法,依据违宪审查的主体不同,大致可以将违宪审查制度分为以下四种模式——一是由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通常认为,英国和前苏联是采用这种方式的代表。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也只能通过议会才能修正或废止。
  二是由普通法院(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首创这种体制的是美国。它建立在“三权分立”的政治哲学基础上,直接渊源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判例。现在全世界效仿美国模式的有60多个国家。
  三是由宪法委员会(属专门的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法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法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其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会议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九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法国宪法委员会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很高的权威性,各国完全效仿的不多,但很重视它的某些长处和经验。
  四是由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这种模式由奥地利于1920年首创。奥地利宪法法院由12名正式成员和六名替补成员组成。院长、副院长及六名正式成员和三名替补成员,由联邦政府提名:国民议院和联邦议院各提出三名正式成员,一名替补成员。以上名单均由总统任命。所有宪法法院的成员和替补成员均需有法学或政治学学历,并且担任法学或政治学专业职务不少于10年。
  □安报记者 樊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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