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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平儿行权”中的司法伦理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  点击量:2408  发布时间:2018/6/7 16:44:53

新版《红楼梦》中平儿的剧照。资料图片

    就国内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苏力先生在《“一直在说服自己,今日依然”》一文中指出:“明清著名长篇小说是文学经典,也涉及一些政治法律问题,但就我浅薄的阅读来看,也很难提炼出与法学直接有关的有意思的理论论题。”进一步地,苏力先生断言:“中国古代文学中还没有留下或被创造出有关法学的经典文本。”作为一名喜欢“法律与文学”写作的爱好者,这里,笔者不揣固陋,就《红楼梦》中的两个小例子,来阐发其现代法学的意义。

    案件1:玫瑰露案。宝玉的丫环芳官将玫瑰露赠与柳家的女儿柳五儿。巧的是,王夫人房里竟然少了玫瑰露,丫环玉钏、彩云一时争辩不清,搞得满府皆知。其实,小偷实为彩云,她受赵姨娘的恳求实施了盗窃行为。

    案件2:茯苓霜案。柳家的哥哥在荣府值班,地方官员来拜见荣府时,作为下人,他也得到了些茯苓霜。其妻分赠一些与柳五儿。柳五儿拿着茯苓霜想回赠芳官,恰巧被在大观园里巡查的林之孝家的捉住。进一步搜查,便在柳家的掌管的厨房里查获了玫瑰露、茯苓霜。于是,“一并拿了”,前来交差。

    第60回,荣府接连发生上述两起案件,此时,李纨“正因兰哥病了,不理事务”,探春“在内沐浴”,多有不便,凤姐染疾,精神不济。由此,查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责任落在了平儿的肩上。接下来,便有了“判冤决狱平儿行权”,我们看到,围绕着这两起关联案件的处理,平儿几乎展现了作为一名优秀法官应该具备的一切优良品质。

    恪守中立立场,杜绝偏听偏信

    美国法学家戈尔丁曾就法官中立提出四项具体的要求:裁判不能先入为主,在裁判之前法官不能受任何案件处理观点的影响;不能偏听偏信,法官在裁判中应该全面听取双方的意见,不能片面相信其中一方的意见;对双方当事人应该平等关注;不能在诉讼中有价值偏向。(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北京: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 其时,就案件而言,在平儿着手处理之前,凤姐已经做了初步判决:

    凤姐方才歇下,听见此事,便吩咐:“将他娘打四十板子,撵出去,永不许进二门。把五儿打四十板子,立刻交给庄子上,或卖或配人。”

    然而,凤姐儿的这个判决结果是武断的,她只是听了大管家林之孝家的一面之词,就轻率地做出了有罪裁决。她没有在裁判中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双方以平等的关注。那么,平儿是怎么作的呢? 听取了林之孝家的汇报,她又听了五儿“细诉芳官之事”,平儿道:

    “这也不难,明日问问芳官便知真假。但这茯苓霜,前日人送了来,还等老太太、太太回来看了才敢打动,这不该偷了去。”五儿见问,忙又将他舅舅送的一节说出来。平儿听了,笑道:“这样说,你竟是个平白无辜的人了,拿你来顶缸的。”

    由此,我们看到,首先,平儿没有先入为主。尽管凤姐儿就案件已经做出明确的裁决,对该案的处理定了基调。但是,在案件面前,平儿却丝毫没有受到凤姐儿裁判的影响。其次,她没有偏听偏信,片面地相信任何一方的意见。她既没有象凤姐儿那样,单方面相信林之孝家的一面之词,也没有听了柳五儿的哭诉后,就给予其无限的同情。

    更难能可贵的是,在案件面前,平儿丝毫没有自己的价值偏向。基于生活理性,平儿不缺乏偏袒林之孝家的理由,她完全可以选择拥护凤姐儿的先前裁决,去做一个顺水人情:一方面,这意味对林之孝家的工作能力及态度的肯定,更重要的,也融洽了自己和这个荣府资深大管家的关系,从而在人际关系复杂的贾府给自己的未来“投保”,多了一份关于自身安全的预期。在凤姐儿已经就案件作出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平儿实在没必要驳林之孝家的面子,把对方弄得下不来台。同样地,平儿也不乏偏袒柳五儿的理由。平儿应该比谁都清楚,透过表面的浮华,说白了,自己也只不过是一个丫头,而柳五儿,她的人生梦想就是能去怡红院做一个丫头。“同是天涯沦落人”。用芳官的话说:“梅香拜把子,都是奴儿”,因为自己是弱者,就丧失了对中立立场的坚持,选择毫无底线地同情弱者?平儿没有这样做。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更是一条基本的人权保障原则。贝卡利亚最早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犯罪分子”“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然而,与那个时代相联系,贾府的管理者,在处事理念上,都还沉溺在“有罪推定”的沼泽之中。就玫瑰露一案,听了平儿的汇报,凤姐言道:

    “依我的主意,把太太屋里的丫头都拿来,虽不便擅加拷打,只叫他们垫着磁瓦子跪在太阳地下,茶饭也别给吃。一日不说跪一日,便是铁打的,一日也管招了。又道是‘苍蝇不抱无缝的蛋’。虽然这柳家的没偷,到底有些影儿,人才说他。虽不加贼刑,也革出不用。朝廷家原有挂误的,倒也不算委屈了他。”

    很明显,凤姐儿的思路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且要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来查明案件真相,这也是她家族治理实践中一贯的做法。平儿并没有这样,在听取了五儿的自我辩护后,她“悄悄地来访袭人”,尽可能地获取旁证,来印证柳五儿的口供,至此,玫瑰露失窃案的真相渐次显现。考虑到当时的社会语境,对比贾府的主要管理者秉持的落后的管理观念,平儿处理问题的方式以及由此反映出的理念,是令人赞赏的。

    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所谓司法的法律效果,是指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通过司法,运送正义”。它倾向于法律的严格适用,从而确保法律的权威。司法的社会效果,是指法官通过司法,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社会价值,它要求法官摒弃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片面意识,通过案件审判,达到消除矛盾、恢复秩序,人民满意、社会稳定的目的。在处理玫瑰露、茯苓霜一案中,平儿追求的目标是两种效果的统一。出于对女孩子的一贯善意和爱护,宝玉提出了一个“和稀泥”的方案,想把责任全揽在自己身上,这等于是让平儿“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平儿笑道:

    “虽如此,只是他昨晚已经同人说是他舅舅给的了,如何又说你给的?况且那边所丢的露也是无主儿,如今有赃证的白放了,又去找谁?谁还肯认?众人也未必心服。”

    这里,作为司法者,平儿清楚地意识到,一味“和稀泥”,会出现大家相互抵赖,互不认账、家族制度乃至管理层的权威受到贬损等情况,这样,必然会导致此次审判的法律效果丧失。那么,认真执法会怎么样呢?平儿道:

    “这也倒是小事。 如今便从赵姨娘屋里起了赃来也容易,我只怕又伤着一个好人的体面。别人都别管,这一个人岂不又生气,我可怜的是他,不肯为打老鼠伤了玉瓶。”说着,把三个指头一伸。

    这里的“三个指头”,暗指的是探春,因为赵姨娘和探春的关系,平儿担心真相曝光会对探春造成伤害。由此,我们看到,在案件面前,平儿思考得非常周到和全面,她没有孤立地看待这个案件,而是看到了案件同外部因素之间的复杂联系。她在追求审判的法律效果的同时,也考虑到了案件的社会效果。这么分析下来,这件看起来不大的案件,其实是一个难办案件,和稀泥的话,会丧失制度的权威,严格执法又会损及探春的颜面和自尊。平儿做出的最后决定是这样的:由宝玉出面揽下责任。这样就无须去查彩云、赵姨娘,也就顾全了探春的颜面。然而,“任何人不应该因为恶行而获得利益。”在实施宝玉方案的前提下,平儿坚持把真正的犯罪人找出来,“问准了他方好”,这样对犯罪人也起到了威慑、教育作用,使她以后心存忌惮。至此,这次“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现了统一。

    妥当的争端解决方式

    谈及制约解决争端方式选择的条件,美国学者格鲁克曼言及:传统社会是一个简单的社会,但关系复杂。在传统社会中,复杂的关系,即多方面接触的、目的多样的、存续时间久远的关系,是占主导地位的关系。在那种社会中,社会分工不发达,人们之间家庭的、血缘的、朋友的、经济的、政治的、社区的,文化的各种联系往往缠绕在一起,其中的一个关系发生矛盾,还要顾及其他方面的联系。因此,调解等非法律手段较为流行。(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而我们看到,调解恰是平儿解决玫瑰露、茯苓霜案件的方式:平儿将彩云、玉钏叫来,说道:“不用慌,贼已有了。”玉钏儿先问贼在哪里,平儿道:

    “……如今反要问你们两个,还是怎样?若从此以后大家小心存体面,这便求宝二爷应了,若不然,我就回了二奶奶,别冤屈了好人。”彩云听了,不觉红了脸,一时羞恶之心感发,便说道:“姐姐放心,也别冤了好人,也别带累了无辜之人伤体面。偷东西原是赵姨奶奶央告我再三,我拿了些与环哥是情真。

    这里,平儿明知彩云是“犯罪人”,但是她没像凤姐儿那样,简单地对她施以制度上的惩罚和制裁,她很清楚,这样做即便查明了案件真相,但由于错综复杂的家族关系,未必能收到好的效果。平儿采取了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在照顾彩云自尊心的前提下,对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实现了预期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平儿并没有一味地诉诸温情,她强调:“如今反要问你们两个,还是怎样?若从此以后大家小心存体面,这便求宝二爷应了,若不然,我就回了二奶奶,别冤屈了好人。”

    由此,我们看到,平儿的调解绝不是像宝玉那样无原则的“和稀泥”,她的话绵里藏针,以退为进,既照顾了对方的脸面,又有对己方立场的坚持。进一步地,平儿的司法实践似乎还隐含了这样一个道理:即司法的判决必须给社会提供一种有益的激励。若单纯采纳宝玉的建议,那么,这样的判决起不到有益激励的作用,相反,“他们以后越发偷得偷不得,尽管偷了”,这无疑是一种负面的激励。

    司法良知

    “善良的心就是最好的法律”。法官良好的道德品格,对实现公正司法至关重要。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说:“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这里,人格即法官的良知。平儿无疑有着高尚、善良的人格。如前文所述,对于该起案件,平儿完全可以选择漠视,毕竟王熙凤已经做出了裁决,即便她管,也完全可以给林之孝家的一个顺水人情。然而,善良的人格使然,本无必要处理此事件的平儿管理了此事,从而避免了柳家母女的一场灾难。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平儿面对了许多诱惑:

    “谁知和他母女不和的那些人,巴不得一时撵出他们去,惟恐次日有变,大家先起了个清早,都悄悄的来买转平儿,一面送些东西,一面又奉承他办事简断,一面又讲述他母亲素日许多不好。”

    那么,平儿的反应是什么呢?“平儿一一的都应着,打发他们去了,却悄悄的来访袭人”。由此,平儿丝毫没有为这些诱惑所动,去做司法腐败、权钱交易的勾当。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平儿作为王熙凤的丫环,清楚凤姐儿对物质利益难以遏制的欲求。目睹过凤姐儿太多权力寻租的行为,耳濡目染,她完全可以去效仿、学习,在这次“司法活动”中收取贿赂,来夯实自己的经济基础,为日后做个打算。然而平儿没有这样做。也是在平儿身上,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是社会正义最后的防线,而法官良知是这道防线的道德支柱。

    对于平儿的名字,红学家常常解释为,是因为王熙凤欲壑难平,所以,她的两个丫环就叫丰儿、平儿,以此相趁。然而,基于我们对“平儿行权”的法理解读,平儿这个名字,是不是还可以有另外一种解释呢?例如,这里的“平”字,主要代表的是公平,是对平儿人格特质的一种概括。毕竟,平儿身上代表的这份价值,在贾府,在那个时代,显得弥足珍贵。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未然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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