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对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风险进行了分析,并从投资者角度、私募基金经理人角度、国家监管角度、行业自律角度对其有效防范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私募基金;风险;有效防范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但是至今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在私募基金处于“灰色地带”的情况下,对其存在的风险及有效防范措施进行探讨,有助于保护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私募基金在我国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的私募基金以各种形式出现并有了大规模的发展。从各种处于地下状态的私募基金看,在各种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室,甚至是证券公司的大户室等地,都不难发现私募基金的身影。从具有官方背景公开发行的私募基金看,各种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发起的信托资金集合投资计划以及其他诸多理财产品等都具有私募基金的性质。2010年3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中国私募基金高峰论坛上发布的相关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总规模约为7400亿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的总规模为1900亿元。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总规模约为5500亿元 。根据私募排排网的统计,我国私募证券基金的总规模在1.1万亿以上,其中信托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在400亿元,深圳私募基金的规模和数量都占到全国的1/3,已成为我国私募基金最活跃的地区 。
以上的数据表明,私募基金规模直逼公募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二、我国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虽然和公募基金一样,私募基金也面临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但是私募基金的特殊性使其具体的风险特征有很大的不同,如对冲操作、缺乏透明度、道德风险、“黑箱操作”风险等。同时,由于私募基金行业本身固有的高风险性,对整个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从现行私募基金状态看,一方面私募基金长期实际存在并不断壮大,另一方面,却一直没有合法地位。这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缺失的状态,不仅使私募基金难以健康发展,而且给私募基金的参与者和管理者本身带来了重大风险。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公众面临较高的风险
在国外,对私募基金发行以及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都有严格限制。在我国,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投资者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少私募基金对个人投资者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特别是以个人委托、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尤其是以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私募基金。一些没有投资经验、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都成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甚至是一些退休人员都成为了私募的投资者。这些缺乏投资经验,缺乏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人员面对杠杆操作、对冲操作高风险的私募基金,一旦发生亏损,资金可能血本无归,不仅有可能导致生活面临困境,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信用风险问题尤为突出
信用风险是指私募机构因倒闭或其他原因不能履约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我国目前并未建立一套有效地信用制度,导致私募基金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在实际的运作中,如果客户和基金管理人中任意一方不遵守合同,都会给另外一方带来损失,而受损方一般又没有有效地自我保护手段。因此我国私募基金面临的法律和信用风险远远高于国外的同行。
3.私募基金的具体运作方式蕴含极大地风险
目前国内的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取得投资者的资金投入,很多私募基金都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最低收益、年终收益率、利润分成等。这种承诺与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是相抵触的,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几乎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由于私募基金的运作是很个性化的,基金经理有很大的自主权,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法和决策很大程度上取决基金经理的个性及偏好,并且由于投资者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的意识不强烈,很有可能造成基金经理为了追求高回报的收入而从事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从而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失。
4.私募基金没有规范的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既不是按照契约型也不是按照公司型加以构建,没有形成资金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管权的制衡机制。基金的运用以及账户的管理不透明,使一些私募基金经理为了追求高收益,不征求大投资者的意见,擅自投向更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使投资者的利益蒙受损失的潜在可能。而且由于责任不明确,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也不可能得到损失赔偿。
三、对私募基金的风险防范对策
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通过私募基金把资金聚集起来,从而提高这些资金的使用效率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私募基金的特殊性以及现行状态又使它带有很多风险。从私募基金存在的风险看,要有效防范其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1.从投资者的角度对风险进行防范
在我国目前各种形态的私募基金众多,鱼龙混杂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私募投资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不能一味追求高收益而忽略高收益背后的高风险。投资者一定要谨慎进行投资,从而切实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在进行私募基金投资之前,要考虑自己的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最大的风险承受能力。其次,在对私募基金的选择上一定要谨慎,在投资之前应全方位地了解私募基金以及私募基金经理的信息,尽量选择组织机构正规固定,内部管理健全的私募基金,并且选择专业、诚信、有口碑、有实力、业绩优秀的私募基金经理。最后,投资者在签订理财协议上,一定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充分理解各项条款。在签订合同时,要详尽地约定自己的权利以及限定私募基金的义务,同时也一定要避免类似“保底收益”这些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即使是熟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也应该签署书面协议,避免风险及损失。 2.从私募基金经理人角度对风险进行防范
私募基金从事的对冲操作,高财务杠杆操作的特性,对私募基金经理人的个人技术能力,专业知识,自身的道德修养要求很高。一般私募基金经理也有一部分的自有资金的投入,并且其报酬与业绩挂钩,因此从私募基金经理人角度,对私募基金的风险防范也是私募基金经理对投资人负责,也是对自己利益维护的必然选择。首先,作为私募基金经理人,应该不断地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以及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其次,在选择投资者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在签订投资协议时,要让投资者充分理解协议条款,不在协议里规定保证本金,保证收益率等不合法的承诺,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有些投资者做出过激行为,从而保护自身的利益。最后,在对私募基金的操作上面,私募基金经理人不能一味地追求高收益率而滥用自己的职权,从事高收益背后高风险的操作,从而使投资者资产承担更大的风险。
3.从国家监管的角度对私募基金的风险进行防范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并不是高度发达,信用体系也处于缺失的状态,从国家角度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不仅是必要的,更是必须的。
首先,应该对基金的参与人资格进行认定。从投资者方面看,一定要进行分类,比如自然人投资私募基金的条件,机构投资者投资私募的条件,重点应该放在个人投资者资格的限定上,主要保证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从而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从基金经理人方面看,由于私募基金对经理人的个人条件要求很高,国家应该从各个方面考虑选拔出优秀的基金经理人,统一组织私募基金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其次,在私募基金的运作过程中要明确监管主体。由于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投向证券市场,为了监管便利,监管及时,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机构为各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比较妥当,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最后,国家的监管重点应放在事后监管上,即如果私募基金的各方参与者发生纠纷,可以从法律的途径得到及时的救济。这就要求国家要承认投资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协议里如果有保证本金,保证最低收益率等不合法的承诺,将不受到保护。
4.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对私募基金的风险进行防范
行业自律监管是对国家监管的有效补充。行业自律在业绩的比较、整体的宣传、行业规则等方面对私募基金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并没有私募基金业协会,单靠证券业协会和信托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都不合适,应该构建一个私募基金业协会对其进行自律监管。我国目前举办过的四届中国私募高峰论坛以及非官方性质的私募排排网等民间组织对私募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以此为基础,构建私募基金业协会也是很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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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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