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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驳回“越轨死亡”的索赔请求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  点击量:2231  发布时间:2018/7/17 9:39:25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

    2017年3月底,一名年轻男子在江苏南京南站跳下站台翻越轨道,被列车挤压致死。后家属将上海铁路局及南京站起诉到法院。7月13日,该案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死者杨某擅自闯入危险区域,车站已履行警示义务,驳回其父母要求铁路部门赔偿的诉讼请求。

    通常,人们都有同情弱者的感情天平。比如,男子翻越轨道,被列车挤压致死,家属将铁路局及铁路站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这样的事情若放在过去,人们通常会觉得铁路部门给家属赔偿一点钱,给死者家属一点安慰,算不了什么。但是,这一回,网友一边倒地站在了法院背后,认为法院判得正确,支持法院的判决。

    这是因为,经历了很多事以后,网友终于明白,同情弱者反而会纵容有的人以弱者自居不守规矩,有意破坏规则。结果,守规则的人吃亏,有时还因为规则被破坏给公众造成不便,甚至带来不小的损失。因此,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遵守规则的重要性,更认识到了反对破坏规则的重要意义。

    所以,当男子跳下站台、翻越铁轨被列车挤压致死,网友有了更多理性的声音。因为,正常人都知道跳下站台翻越铁轨是不安全的愚蠢行为,死者却无视行为的危险性,趁管理方不备,突然跳下了站台。

    对此,法院有一段无可辩驳的论述: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的确,杨某只要遵守铁路规则,就不会被列车挤压致死。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方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比如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还有人值班,管理方没有失职。而且,事发前杨某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擅自跳下站台翻越轨道,破坏规则,如果支持保护这种行为,那么社会秩序如何维护?

    法院的判决维护了社会规则,保护了规则正义,不只是宣示公共秩序不容破坏,还保护了公共利益,并发出了警示:越轨有危险,责任需自负。当下,从整个社会来看,遵守规则的意识还比较欠缺,因此,这样的判决具有立此存照的样本意义,不可小觑。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犁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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