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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刑事审判公开之于未成年人规制的思考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  点击量:2456  发布时间:2013/2/18 16:2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对旁听庭审是这样规定的: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不得旁听。从法律层面上怕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怕影响被告人后期改造;怕未成年人旁听庭审时遭遇困窘;怕未成年人干扰庭审秩序;怕未成年人旁听庭审后产生逆变……审判公开是司法原则,不公开应是司法例外。

  《法庭规则》之规定把未成年人旁听庭审权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后面括号内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易被怠读、“漏”用。“过而严,则民有不堪……”教条会让法律失去应有的温情。公开不只是体现的公正,更是一种人性,是以人为本精髓的体现。

  事物具有两面性。未成年人旁听刑事审判的积极的意义显而易见,它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有利于昭示公平与正义;有利于关爱人文亲情;有利于淳朴社情民风。正因如此,我们在执行《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时应根据具体案情、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成熟度、对问题的理解能力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感受,以方便未成年人为原则。

  至于说在实际操作中究竟该怎么办?笔者以为,一是对于刑事审判可向未成年人公开的案件要积极地引导未成年人旁听庭审,主动地作为。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向未成年人公开,也不是未成年人能理解所有案件的诉辩过程,更不是案件审理的所有环节都不宜向未成年人公开。案件的“现身说法”肯定比单纯的法制教育要来得生动形象。特别是,侵财性犯罪、团伙性犯罪、人身伤害性犯罪等案件对未成年人公开,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苦乐观、荣辱观、金钱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要求,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虽然说法制教育有别于庭审教育,但此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为刑事庭审进校园铺平了道路,也让未成年人旁听庭审有了法律上的支持。

  未成年人处于青春发育期,好学,也好胜,却缺乏自控力,没有明确的是非观,正因为如此未成年人有很强的可塑性,旁听庭审能给未成年人以警示;能衡平当事人心理预期,给犯罪亲人心理以慰安;能让未成年人在旁听中明辨是非,从而培育未成年人仁爱向善的品格;有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健康成长,这些都是任何枯燥的理论教育所无法比肩的,只要我们司法工作者像老师授课一样,在开庭前辅以适当心理疏导,加之积极向上的法制教育灌输,旁听刑事庭审的过程也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辅导的过程。

  二是对于适宜旁听刑事庭审的未成年人要适时安排旁听,积极地营造庭审公开的氛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是司法工作者,也是法律宣传员,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人民法官,没有什么教育会比对青少年的教育更见其成效性。我们不能用“愚民”策略来推动司法前行,对于适宜未成年人旁听的刑事审判案件,人民法院要合理安排未成年人旁听。未成年人旁听庭审,或因亲属涉案,或因被告人有要求,或因监护人认为有必要。在对案件筛选的基础上,对适宜旁听的人群进行分类,在公开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特定的刑事案件庭审段,向选择的特定“群落”公开。如向在校学生公开,向民工子女公开,向留守青少年公开,向未成年犯罪分子公开,向被告人近亲属子女公开……

  三是着眼自我素质锤炼,推动能动司法的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许多未成年人的亲属犯罪后,自己的心灵受到伤害,如果我们法院再人为地阻断亲情,无疑是雪上加霜。关爱亲情是司法能力成熟的标志,也是我们司法人展示人文教育,改造犯罪的契机,因此,庭审公开的要义非同一般:其一,能拉升能动司法理念。刑事庭审是一部反面教材,如何让反面教材显示教育意义的正面性,达到开一次庭,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果,是我们每一个司法人必须研究的大课题。其二,能彰显党的群众观点。被告人犯罪应当罪当所罚,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我们就不应该对他们额外“苛以戒律”,强制性剥夺当事人与未成年近亲属“探”、“视”和“温亲”权,无形之中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加重,这种附带的强加,是在强化法律“冷”的一面,显然有欠合理。监狱都可以让亲人团聚,庭审也不应冷面拒绝,这样既有利于消除“法律”与当事人的心理隔膜,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其三,是“无法为”向“主动为”的跨越。《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是一项禁止性规定,在“禁止”的前提下附带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然带有一定的取向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主张,让公正受到质疑。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们司法人不能因为“有规定”、“无法为”,而应该在坚持“政策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基础上积极地作为。如果法院确实不宜安排未成年人旁听刑事庭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启动相应的救济机制,如在法院为未成年人设立游戏室、活动室、候见室,用以疏导当事人“情理相当”的需求,满足当事人的愿望。

  综上,笔者以为应将《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予以取消,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空间,以昭示司法公正。至于说庭审中出现的未成年人不宜旁听的情况如何来调整?可通过《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三款或其它条款来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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