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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证人出庭制度还需制度发力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  点击量:3102  发布时间:2018/8/23 10:43:16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一种新生制度,尚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不仅需要司法人员的积极推动,还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关键靠制度性努力。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以审判为中心”已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热点话题。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保障,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质权,促进庭审实质化等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证人出庭作证比率较改革前已大幅度提高,但各地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适用仍普遍持谨慎态度,不少法院几乎没有适用强制证人出庭的案例。

    由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本身具有的“强制性”特点,在适用上谨慎一些是可以理解的。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强制证人出庭适用率较低的现状也一定程度反映出单纯的强制并不能较好达到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有必要进一步全面反思证人不出庭的原因,有针对性地以制度完善和习惯认同共同引导证人出庭作证,并非一厢情愿地通过“强制”让证人走上法庭。

    造成证人出庭率过低的原因固然是复杂的,这既有来自证人心理方面的原因,又有来自立法、司法等现实方面的因素。依笔者浅见,除了证人缺乏作证意识或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不愿作证,保护机制不健全不敢作证、经济补偿缺乏不想作证、强制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外,还存在以下深层次原因:首先,一味地强调证人出庭的“强制性”容易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失衡,难以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缺乏人身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强行实施证人出庭作证,有失公平。其次,过分凸显“强制性”并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形成与表达的心理机制,其科学性存在一定的质疑。尤其在法治信仰尚未深入人心的情况下,过度强制证人出庭可能引发证人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恐惧心理,即使被强制到庭作证,证言的可信度也容易打折。其三,过度“强制性”难以理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少证人不愿出庭的主要顾虑来自对自身经济利益、人身安全等问题的担忧,更多地属于思想境界与个人道德范畴,而过度的强制性会引发法律深度介入的正当性问题之考量。因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一种新生制度,尚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不仅需要司法人员的积极推动,还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关键靠制度性努力。

    第一,必须从推进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刑事司法是集中检验一个国家法治发展和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领域。而庭审是被告人集中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定场所,是控辩双方直接交锋的地方,证人出庭率过低的状况显然制约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力度和成效。只有证人出庭作证,才能使法官、陪审员获得对作证内容进行“察言观色”的机会,并通过听取口头陈述,对陈述的真实性作出直观判断。当前,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均应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通过科学的理论研究、完善的程序设计及其良好的实务运作,切实维护刑事司法公正。

    第二,必须更加科学地把握“强制”的制度内涵,让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司法常态。首先,必须坚持保护先行。正如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所言:“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其次,必须坚持强制的适用条件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情节严重。其三,强制的重点是关键证人。我国每年审理刑事案件上百万件,全部证人出庭作证,既不现实,也无必要。解决证人出庭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简易程序、认罪认罚程序等层层过滤,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切实控制需要出庭的证人数量,保证关键证人出庭,从而提高证人出庭率。其四,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威慑和教育引导。实践证明,强制性规定和适当的惩罚宣示有助于打消证人出庭的顾虑,降低对方打击报复的概率,对于一些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公民来说,强制的确有效果。但是对强制的阻力和功效还是应该保持清醒的认知,应更加重视其教育和引导功能,让证人意识到出庭作证是公民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冲破作证的传统心理顾虑。

    第三,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的原则,强化短板意识,使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这一重大制度安排在个案中得到贯彻落实。鉴于长期以来庭审功能虚化的实际,必须以证人出庭作证为突破口,逐步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范围,切断法官事先形成预断的证据来源,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把关作用。针对证人安全、补偿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打击报复证人时有发生等现实问题,必须着力构建多层次的证人保护措施,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加大对妨碍作证行为打击力度,完善证人补偿奖惩机制。针对因作证意识淡薄而拒不到庭等问题,必须着力协调接受惩罚、承担义务与享受权利之间的平衡,进一步规范证人强制出庭的条件,慎用证人强制出庭的措施,尽量通过说服教育解决问题。司法人员也要注重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询问、质证能力的培养,不断唤起证人主动作证的良知和责任意识,让证人感知诚实作证的神圣价值和庄严意义,消除恐惧心理和后顾之忧。总之,证人强制出庭作证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理念、文化、制度、保障和惩戒等多方面综合加以解决。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增宝 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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